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2、“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3、中房网讯 (亚晨/文)3月1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称《决定》)。
社会不良行为有哪些
1、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2、散播谣言。散播谣言是指故意散布虚假、误导性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或干扰社会正常秩序。这种行为往往通过口口相传、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迅速扩散造成不良影响。散播谣言会导致社会的误解和混乱,有可能引发群体恐慌、诋毁他人形象、干扰正常的社会运行和决策。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秩序混乱。
3、严重不良行为的行为表现:(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是指未成年人纠合成团伙或结成伙伴,在社会上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等地聚众打群架;起哄闹事;在市场上硬拿强要,扰乱正常的贸易活动与秩序等。
4、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5、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6、其基本特征是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对社会、他人和本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并且由青少年实施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违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